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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09:04:21

建办标函〔2023〕3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

(试行)

     为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作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以及《科技评估基本术语》GB/T 40148-2021、《科技评估通则》GB/T 40147-2021等规定,编制本导则。

     一、总则

     1.本导则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评价工作的要素与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2.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除参照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术语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软科学类成果、基础研究类成果、示范工程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

     2.科技成果评价。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针对科技成果开展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可行性、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存在的不足等。

     3.评价机构。承担评价任务,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机构。评价机构主要是专业性科技评价机构,也可以是兼营科技评价业务的组织机构。

     4.比较研究。将评价对象与基准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评价对象的方法。其中评价基准包括评价对象前后纵向比较时的初期状态,与其他对象横向比较时其他对象的同期状态,与预期目标要求、政策标准要求或标杆等比较时的期望状态等。

     5.多指标综合评价。应用多个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测度和评价,通过线性加权求和法、乘法合成法或其他数学方法对指标值进行合成计算,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的方法。

     三、评价原则、机构与程序

     (一)评价原则

     1.评价工作应符合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考虑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复杂性,有针对性地设置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合理设置评价工作程序,科学运用评价方法。

     2.评价机构应站在公正立场上,独立从事评价工作,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3.评价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专家应公平不偏私,不应与评价对象具有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关系,不应介入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活动。

     评价专家应独立完成评价并向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意见,评价专家提供评价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评价专家对科技成果分析、技术特点描述和结论均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二)评价机构

     1.评价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应具备提供评价服务所需的技术力量和工作条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备覆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专业领域的评价专家库;

     熟悉成果评价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工作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评价工作负责人应具有科技管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评价不少于5年,熟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总体发展情况;评价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2.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三)评价程序

     1.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受理、评价组织与实施、编写评价证书、评价结题与后续四个阶段。

     评价受理。包括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提交评价资料、确定评价任务和评价方案等。

     评价组织与实施。包括评价资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综合评价等。

     编写评价证书。包括评价证书的撰写、审批和交付。

     评价结题与后续。包括评价资料归档、评价的后续服务和跟踪调查。

     2.科技成果评价应由成果所有者、使用者、科研任务委托单位或相关管理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评价委托方应对评价资料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3.评价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测试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4.评价机构应对评价委托方提交的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初步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实现。

     5.评价机构受理评价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

     6.评价机构应从评价专家库中筛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路线和内容的合理性,初步判断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提出审查意见。

     7.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后,评价机构应根据成果类别和专业特性,从评价专家库中筛选聘请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参与成果评价工作。

     8.评价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开展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9.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委员会评价意见编写评价证书,签署意见并盖章。

     10.评价机构应做好评价资料结题存档工作,并进行后续效果跟踪。

     四、评价内容、方法和专家

     (一)评价内容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根据研究对象、发挥作用和使用用途,按照下列要求划分类别:

     软科学类成果。以解决建设领域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为目标的有关发展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管理与政策的研究成果。

     基础研究类成果。以解决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问题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成果。

     应用开发类成果。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提高生产力水平为目标进行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后续试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等成果。

     科技示范工程类成果。以发挥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为目标,通过“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以新技术集成应用为显著特点的示范工程。

     2.软科学类、基础研究类成果评价应注重知识产权产出、创新程度、代表性成果及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应用开发类成果评价应注重技术性能、效益产出、应用情况;科技示范工程类成果评价应注重技术集成、产业化应用情况和示范引领作用。

     3.科技成果评价应客观、科学体现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价值和效益等,包括下列内容: 

     科学价值。成果的科学贡献,包括新发现、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以及技术内涵等。

     技术水平。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程度等。

     推广应用价值。已应用推广范围及影响,预期应用推广范围及影响,拓展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4.当需要评定科技成果技术水平时,评价委员会应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外同类技术所处水平,确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水平。

     5.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评价目的和内容确定。评价指标应能反映技术水平、技术状态、技术能力及推广前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熟度、经济指标、技术性能、创新程度、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效益等。

     (二)评价方法

     1.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需求、科技成果特点和评价工作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和形式。

     2.评价方法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可行原则。根据科技成果技术内容、特点选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模型、方法开展综合评价,如比较研究、多指标综合评价、资料分析、数理统计等方法。

     3.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方法。

     (三)评价专家

     1.评价专家应获得高级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2.评价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干扰评价工作的各种行为,不扩散商业秘密,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回避与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3.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4.评价专家应对被评价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5.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做好更新维护。

     五、评价结果

     1.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意见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出具评价证书。证书应包括技术简介、评价资料来源、评价意见、专家名单、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内容。

     2.除委托方要求外,评价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3.评价机构应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跟踪,评价成果的应用效果。

     4.对采取弄虚作假获得评价证书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取消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布。

     5.评价资料应及时归档,资料保存期为10年。


信息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