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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3-29 13:43:55

市建发〔2013〕 55 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沣东新城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并于2013年3月6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精神,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最严格地控制建筑施工现场二次扬尘污染,现就贯彻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护环境质量

  禁止在城市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建筑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 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禁现”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升西安国际影响力,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做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

  全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营造绿色环保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做为建筑施工现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发现违反《条例》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把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列入标书中,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工法,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

  (六)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坚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理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下一环节施工。

  (七)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及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次充好,严把产品质量关。

  凡供应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我委与市工商局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资质或者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我委将不定期对各建筑施工现场落实新修订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格按《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望各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落实《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做出实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