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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搅拌砂浆将逐步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3-05-27 17:54:17

本报济宁3月26日讯(记者 王洪磊) 3月29日,《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中对混泥土泵车等相关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路线进行规范,还规定2014年起,济宁市城区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市也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办法》中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市区,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据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此外,混凝土泵车等相关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个小时以上的先予记录放行,卸载后再行处理。
 据了解,禁止在城市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不仅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此外,此举对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提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也十分有利。